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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漏雨起争议︱这里明了诠释了“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016-08-11 青岛新闻网 物业管理圈





2016年811  夏季多雨季节,在一些老旧小区,由于年久失修,楼顶难免出现破损,一遇到下雨天,楼顶下面的住户家里经常会出现漏水情况。房屋漏水经常会引发一些相邻纠纷矛盾,那楼顶维修的费用究竟由谁来承担呢?近日,黄岛法院在维持邻里关系的基础上调判结合妥善化解了一批类似纠纷案件。

 

楼顶漏雨须维修 9户业主拒交维修费

 

位于青岛喜鹊山路上的一个90年代建成的小区,其中一单元居民楼有6层,每层2户,共计12户业主。这栋居民楼的屋顶自2014年开始出现漏水现象,2015年夏天漏水严重,六楼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维修要求,在物业公司的交涉下于20159月初开始公示维修通知,在公示期内未接到任何一住户的反对意见

 

20159月底开始维修楼顶,因物业公司资金紧张,维修费用由六楼两住户先行垫付,共计7400余元。

 

维修完毕后,六楼业主找剩余10户业主协商承担维修费用事宜,除其中一户业主缴款外,其余业主均认为与其无关拒绝交费。无奈之下六楼住户将剩余9户业主告上法庭。

 

调判结合 所有业主均需承担维修费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都为一单位住户,生活中不可避免要来往,为保持好邻里关系和谐,法庭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处理该批纠纷案件。经过法官一一对被告做工作,其中有7户业主认识到自己应该均摊这些维修费用,先后将各自均摊部分的维修费交给六楼住户,双方握手言和。

 

但剩余两户业主无论法官如何做工作,两户业主依旧认为该维修费与自己无关,拒不缴款。最终法院判决该两业主分别均摊维修费用620余元。

 

法官说法:该栋居民楼的楼顶并非六楼东西二户业主的专有部分,而是该单元全部12户业主的共有部分。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承办法官介绍说,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因楼顶漏雨,六楼东西二户业主曾多次提出维修要求,并由物业公司公示了维修通知,但在公示期内未接到反对意见,故六楼东西二户业主维修了楼顶,分别预付维修费。该费用应当由该单元全部12户业主共同均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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